公告日期:2025-11-2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重庆监管局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十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前一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责任的声明;
(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四)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