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一条 为加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选举确定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4、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传真、电话、手机短信、书面等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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