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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21:03:12 股吧网页版
欢瑞世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重庆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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