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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2 19:27:17 股吧网页版
法尔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补充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1646-3 号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法尔胜”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拟向 BEKAERT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 出售上市公司所持的中国贝
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 10%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
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出具了德恒
01F20251646-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下发的“并
购重组问询函〔2026〕第 1 号”《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法律意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法尔胜申请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法尔胜申请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用词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词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4:本次交易由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科技新城)出具《担保函》,为香港贝卡尔特支付本次重组交易对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你公司关联方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集团)、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缆索)为前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请你公司:

(1)说明科技新城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货币资金情况等,是否具备担保能力;科技新城与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若否,科技新城为本次交易提供担保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协议或者安排。

(2)说明法尔胜集团、法尔胜缆索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货币资金情况等,是否具备提供反担保能力。

(3)说明本次交易由你公司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情形,是否符合《关于严格监管上市公司资产反复关联交易的通知》精神。
(4)本次交易审议中,相关关联方是否需回避表决及相应依据。

请财务顾问、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说明科技新城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货币资金情况等,是否具备担保能力;科技新城与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若否,科技新城为本次交易提供担保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协议或者安排。

1.说明科技新城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货币资金情况等,是否具备担保能力

根据科技新城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科技新城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674415691L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怀小燕

住所 江阴市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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