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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之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F20251646-4 号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拟向 BEKAERT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 出售上市公司所持的中国贝
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 10%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本所就法尔胜本次交易事宜涉及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法尔胜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法尔胜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法尔胜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尔胜、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核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法尔胜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核查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尔胜及相关方已分别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上市公司披露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含义。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法尔胜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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