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本次交易的主
要内容为公司向 BEKAERT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
出售其直接持有的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的 1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论证,认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所列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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