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关于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名都166号嘉煜金融科技中心A座29楼、30楼
总机: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目 录
第一部分 序言...... 1
第二部分 声明...... 2
第三部分 释义...... 3
第四部分 正文...... 5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6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13
三、收购方式......15
四、资金来源......17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8
六、后续计划......18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1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8
九、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8
十、结论意见......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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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序言
致: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9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持有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共计【32.59】%的股份,有关事宜而编制的《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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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向收购人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
1.收购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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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2.收购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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