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关于
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之
法律意见书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名都166号1 嘉煜金融科技中心A座29楼、30楼
总机: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目 录
第一部分 序言...... 1
第二部分 声明...... 2
第三部分 释义...... 3
第四部分 正文...... 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8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律程序...... 8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9
五、收购人是否已按照《收购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0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0
七、结论性意见...... 11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名都路 166 号嘉煜金融科技中心1 栋29 楼-30 楼 610041
主页: http://www.chihkao.com/
电话:86-28-61558181 传真:86-28-85151003 邮箱:zhouhao@chihkao.com
第一部分 序言
致: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9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乐山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持有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共计【32.59】%的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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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向收购人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有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
1.收购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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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2.收购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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