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签字后上报。
第三章 重大信息事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下列事项或情
形,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的重要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提示:上述交易标的占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的比例是指占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的比例。下同)
(四)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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