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财 务 资 助 管 理 制 度
QG/CEVIA-208-06·10-2025
前 言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于 2019 年 8 月 9 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
二次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财 务 资 助 管 理 制 度
QG/CEVIA-208-06·10-2025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发生财务资助时的具体管理体
系,包含但不限于职责、原则、目的及具体管理内容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在
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或委托贷款;
2、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持股比例超过 50%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控股子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提供股权质押等反担保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其他关联人的,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
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资本运营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资料提交资本运营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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