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QG/CEVIA-202-01·01-2025
前 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上市公司形象,提高公司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于 2019 年 8 月 9 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
次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QG/CEVIA-202-01·01-2025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管理体系,包
含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本公司
对外业务宣传、形象宣传等凡涉及本公司重要财务数据、重大经营活动和可能影响股价变化的信息,必须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信息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并报送监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进行公
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及签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董事长审核签发的信息除外。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