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QG/CEVIA-201-01·11-2025
前 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于 2019 年 8 月 9 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
二次修订
本细则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细则由资本运营部起草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细则审核人:闫维波
本细则批准人:
本细则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细则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QG/CEVIA-201-01·11-2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会秘书,如某一事项需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表态时,只能以单一身份表态。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在决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将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正式聘
任。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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