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管 理 制 度
QG/CEVIA-201-01·13-2025
前 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首次发布。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管 理 制 度
QG/CEVIA-201-01·13-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
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按公司制度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决议方式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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