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股东会议事规则
QG/CEVIA-201-01·02-2025
前 言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运行,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
三次修订
本规则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则由资本运营部起草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规则审核人:闫维波
本规则批准人:
本规则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规则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股东会议事规则
QG/CEVIA-201-01·02-2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城发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运行,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1号》)、《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实施细则》)和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
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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