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作为其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3 日,以下统称“《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5 日)的股东名
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
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5: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法定日期 20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5:00 时
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嘉苑路 38 号城发环境研发中心 10 楼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新民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
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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