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股票代码:000885 股票简称:城发环境 编号:2025-036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 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18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当期以及变更前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 年 11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
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
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
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不
会对当期以及变更前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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