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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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湖北能源”)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因深交所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5]120006 号”《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已经就《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因发行人公告《2024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补充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因发行人公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补充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二)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以及中国境外法律问题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以及中国境外法律问题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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