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F
电子邮箱:dewell@dewellcn.com
网址:http://www.dewellcn.com
二〇二五年四月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得伟君尚字第 4587 号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等与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必要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的。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的保证和承诺: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影印材料、说明、承诺或证明;其提供或披露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业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等网站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3.在公司前述保证和承诺基础上,本所合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单独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主管单位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涉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涉及相关激励对象离职及/或岗位调整的依据、程序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项。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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