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2024 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大华为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 2024 年度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它相关服务,聘期一年,费用不超过 208.66 万元,其中报表审计及其它相关服务 18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 23.66 万元。
公司董事会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核查了大华相关资质材料,在大华对公司展开审计期间多次听取大华的报告,与其保持沟通,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表示认可,同时认为大华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等的相关要求,审计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
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和公司2024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
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
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大华所出具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大华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大华所在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审计行为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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