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认真、审慎分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经营实力,给公司整体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第三次修订稿)及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调整本次募投项目预计经济效益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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