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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 ......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 ...... 77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4 ...... 9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新希望六和”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本所已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上文件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出具“审核函〔2025〕
120001 号”《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相关事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最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

2023 年,公司将旗下禽产业链运营主体山东中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 51%
股权作价 270,045 万元转让给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将旗下食品深加工业务运营主体德阳新希望六和食品有限公司 67%股权作价 150,080 万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全资控股的海南晟宸投资有限公司(以上合称股权处置交易),评估增值率分别为 232.67%和 230.35%。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川渝地区多个猪场项目公司股权出售给关联方成都天府兴新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三家前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以上合称项目出售交易)。发行人 2022 年、2023 年第一大客户为成都天府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为成都天府兴新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60%的股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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