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2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2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4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与安全生产...... 4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5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1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52
附件一:发行人境内重要子公司取得的主要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或资质...... 54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主要房产情况...... 80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主要土地使用权情况...... 8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新希望六和”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本所已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上文件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
下简称“报告期”或“近三年及一期”),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补
充核查,并结合发行人 2025 年 6 月 30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
“补充核查期间”)以及已出具律师文件出具日至今相关事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最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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