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5.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4:00 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4:00 在成都市锦江区新
希望中鼎国际 1 号楼 A 座 2 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董事长刘畅女士主持现场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8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35,580,8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1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59,003,277 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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