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 本制度也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严重违法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资金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未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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