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银行专用账户内,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最晚不得晚于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受托管理机构;
(四)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五)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当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部门根据资金用途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经办人员预审、财务总监审核,总裁、董事长逐级批准后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用途事项需经股东会、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审批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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