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16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充
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规定》(国家电投规章〔2024〕2 号),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管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所管各单位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审计机构、人员、业务的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靠职工群众参与经济监督,实现审计对象、审计重点、审计期间的全覆盖。
(二)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非现场、报送、就地、派出、联合、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专
项审计相结合,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
(三)坚持风险导向,以账项审计、制度审计、合同审计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内部管理提升。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以以下为实施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方针政策、行业规范;
(二)集团公司、公司及所管单位的制度、标准、战略、计划、预算、合同、定额等;
(三)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处理经济业务的各种记录,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等为依据。
第二章 审计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对党委、董事会负责的工作
机制,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分管,公司副职协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定期向党委、董事会汇报。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
司党委领导下负责指导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及分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成员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
在审计部,负责日常的管理、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公司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复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对审计意见有异议的申请;
(三)审议公司内部审计的有关事项,组织落实公司关于内部审计的决定、部署,听取审计部的工作汇报;
(四)负责督导审计成果运用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重大损失浪费和重大风险隐患问题,审核审计处理意见及其整改情况;督办整改不力、追责不力的重大事项。对需要公司层面解决的问题,组织研究分析,形成系统性解决问题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实行会议工作机制。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的情况下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提议,或由副主任、其他委员提议经主任同意后召开。
(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准备工作,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对于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由提议人员准备好会议材料,交给委员会办公室。
(三)通过的重要议案或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党委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和审计中心,所管单位设置
审计岗,审计部负责对所管各单位实施审计,并对所管各单位审计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审计中心承担审计项目的执行工作。所管单位审计岗负责本单位日常审计监督,同时协同上级审计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中心不受同级部门和所
管各单位的评价考核,由主管领导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中心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
经费,应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四条 公司应配备与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相适应
的审计队伍,专职审计人员数量占在岗职工人数比例符合集团公司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须取得集团公司认可的审计岗位
资格,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并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等途径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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