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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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670 号
致: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投资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的一致
行动人创新投资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增持人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增持有关事宜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申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增持人在其为本次增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暨一致行动人创新投资公司。
根据创新投资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新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1EXJM56
法定代表人 王锐兵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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