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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21:22:22 股吧网页版
吉电股份: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2025年4月2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理清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界面,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权履职,科学配置决策权力,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 号)、《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国资发改革〔2019〕11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董事会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即授权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决策事项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即被授权人)。

第三条 董事会应实现依法合规授权、科学授权、合理适度、适时调整,不得违规授权、过度授权。授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允许授权范围,不得超越职权违规授权,依法合规授权;授权事项明确、行权机制规范、检查评估到位。

(二)务实授权原则。授权事项紧密围绕公司实际主要经营活动,授权规模应结合行业特点、当前业务实际、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科学确定,同时考虑授权对象的职责定位、时间效率等量力而行。

(三)风险可控原则。合理把握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严控对高风险业务、风险事件发生较多业务领域,以及新进入业务领域的授权,确保整体风险可控。

(四)质量与效率统一原则。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结合公司战略定位,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

(五)动态调整原则。董事会加强授权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
查,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宏观经济及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行权质量等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关人员。公司子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公司年度计划、预算范围内,可将职权范围内下列类别中,一定范围内的公司及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涉及的事项,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

(一)战略规划;

(二)改革改组;

(三)财务管理;

(四)资本运营;

(五)投资管理;

(六)科研创新;

(七)工程建设与生产运营;

(八)组织管理;

(九)人力资源与薪酬考核;

(十)品牌管理;

(十一)物资与招标采购;

(十二)其他。

第六条 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事项,应该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以及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不可授权,授权事项不超过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前置研究讨论。
第三章 授权对象行权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应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权限划分标准
等内容并形成授权决策事项清单,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企业领导人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专职副书记等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纪委书记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公司常务会、董事长办公会等会议机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不得以上述议事机构或者会议机制代替董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 授权对象应按照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行使董事会授权的职权,明确会议行权方式、议事程序、决策机制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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