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份管理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 ......3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5
第五章 附 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三湘印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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