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文件的规定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公司相关制度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本制度等的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本制度等规定述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