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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20:53:13 股吧网页版
顺鑫农业: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以下统称“各分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对将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和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述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审计、法务、证券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重大事件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公司内部重大事件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事件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事件相关报告,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报告义务人、信息提报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件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四)对于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讨论的关于公司重大信息的议题,应提前做好内部信息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内部重大事件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重大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事件报告义务人将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重大经营管理信息;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4、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5、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6、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7、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公司获得省部级及国家级的奖励项目和计划项目;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10、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1、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1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3、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二)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四)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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