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对外担保的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权限范围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不论该交易事项金额,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董事会审议担保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采取必要措施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段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六)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七)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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