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二章 规范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 允许公司因发生关联交易而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4、销售产品、商品;
15、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6、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7、存贷款业务;
18、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虽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确需发生关联交易的,除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的规定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等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在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因第四条所述关联交易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关联方不当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七条 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支付依据,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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