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9:58:06 股吧网页版
顺鑫农业: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党组织成员、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33 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12032W。

第五条 公司于 1998 年 9 月 3 日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7000 万股。并于 1998 年 11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SHUN XIN AGRICULTURAL CO.,LTD

第七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 1 号院 1 号楼 12 层

邮政编码:101300。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1,766,989 元。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努力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坚持创新驱动、科学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公司资产的增值增效,为全体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花卉、园艺作物、水果加工;肉类、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与销售;种畜产品、农作物种子、蔬菜种子繁育与销售;白酒、速冻食品、配制酒、蒸馏酒、发酵酒制造与销售;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食用油、酒、饮料:以下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水产品、豆制品、蛋品加工与销售;米面制品、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糕点、面包、调味品、调味料(半固态)、罐头(其他罐头)制造与销售;货物专项运输(冷藏保鲜);普通货物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花卉、园艺作物、水果种植与销售;畜禽养殖;淡水养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物流综合业务;销售粮食、百货、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饲料、种苗、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