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行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或各股东同比例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
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的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都不得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在要求时限内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
(二)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财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审计部门配合,形成书面报告,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
对被担保人进行审查。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
(2)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良好;
(3)反担保方资信状况良好或反担保资产的质量状况良好、权利归属明确;
(4)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5)近 3 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单位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必须良好,具备履行担保合约的能力。担保的用途或被担保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并且属于被担保人合法的经营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提供担保。
(1)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资不抵债的;
(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6)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7)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为了防范担保风险,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人必须以其合法、有效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形式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人应具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且提供的反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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