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体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因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部交易。
第六条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确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
券部门承办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应该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如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应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便于公司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有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设并完善公司网站,并在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便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在规定的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关系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公司网站上应避免刊登传媒对本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本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及时对网站进行信息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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