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 2025 第 00905 号
致: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卢贤榕、熊丽蓉、梁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
本所律师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国风新材本次交易事宜出具了天律意 2025 第 00705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有关情况的变化,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或完善,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国风新材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交易对方苏州苏商出资额变更为 55,763.83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苏商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
1 上海谦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0 1.79
2 上海金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49.92 0.09
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 有限合伙人 12,299.52 22.06
限公司
4 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1,231.30 20.14
5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985.04 16.11
6 苏州市相城创新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 有限合伙人 5,525.80 9.91
限合伙)
7 东营市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991.69 8.95
8 上海鸿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991.69 8.95
9 苏州太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993.35 7.16
10 王效南 有限合伙人 2,246.26 4.03
11 上海金襟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449.25 0.81
合计 55,763.83 100.00
上述变更系交易对方苏州苏商之合伙人出资情况变更,不影响其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仍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上市公司的批准与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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