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遵循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因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七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具有本制度第七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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