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深交所的要求,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发布公司重大经营情况及其它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本制度中的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股价敏感信息),以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密性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以任何方式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员工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均有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之前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义务,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七)一致性原则。公司与公司上市控股股东公司(如有)或拟披露重大事项涉及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披露时间的脱节、披露内容上的不一致。
(八)相较从严原则。在信息披露时,公司应当从严遵照监管机构所作出的规定,保证满足监管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以下合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七)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
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董事会秘书室具
体承担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
职能部门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室及时知悉公司及下属单位组织和运营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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