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 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提名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二名独立董事和一名非独立
董事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物色、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若本委员会拟向董事会提议选任某人士为独立董
事,应该列明本委员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
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控股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公司控股(参股) 企业内部以及社会上各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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