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理人员的
工作,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
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向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任职期
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四条 经理层成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统称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公司经理层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
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经理助理若干名、总法律顾
问一名,经经理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以兼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一)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二)经理人选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名并提交相关简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三)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名并提交相关简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四)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并提交相关简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五)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董事会应根据其在任期内的业绩作出是否续聘的决定;
(六)经理在任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须向经理提交书面报告,经经理同意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七)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违法行为,董事会有权解聘其职务。
第八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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