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运作,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董事会会议会前的准备工作、会中的记录工作、会后的材料整理、归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对外交易(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以决定额度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内固定资产投资。
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一)购买资产;(二)出售资产;(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签订许可协议;(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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