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正常召开并规范、高效、平稳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包括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对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最高
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全体董事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
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
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
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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