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施办法》第17条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针对*ST高鸿(000851)的具体情况:
一、控股股东中信科集团的法定赔偿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施办法》第17条,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主动承担投资者赔偿责任”。*ST高鸿的控股股东为中信科集团,其责任可从以下层面解析:
1. 违法行为的直接关联性
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ST高鸿2015-2023年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收198亿元,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中信科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其通过董事会对公司战略决策、财务数据披露具有控制权。例如,2020年欺诈发行中,中信科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其关联方参与了募资项目的决策与执行,直接导致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认购股票 。
2. 司法实践中的追责先例
类似案例中,如退市金钰案(东方金钰),法院终审判决实际控制人赵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是其“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这一判例表明,控股股东若存在组织、参与造假的行为,即使未直接实施财务操作,仍可能被认定为“第一责任主体”。
3. 主动赔偿的法定要求
中信科集团需通过设立赔偿基金、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方式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若其拒绝赔偿,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第94条发起股东代位诉讼,要求控股股东赔偿公司因造假导致的损失 。此外,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可直接代表中小股东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无需逐一授权。
二、退市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合规性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重大违法退市公司“充分披露赔偿安排”。*ST高鸿的披露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1. 赔偿途径的模糊性
公司退市公告仅提及“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未明确说明投资者索赔的具体法律途径(如诉讼时效、管辖法院、索赔条件) 。尽管多家律师事务所发布了索赔征集公告,但公司自身未在公告中引导投资者通过投服中心调解或特别代表人诉讼维权 。
2. 与投资者服务中心的配合缺失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若公司未配合投服中心的调解,交易所可暂缓退市。但截至目前,ST高鸿未披露与投服中心的任何互动记录,亦未说明是否参与调解程序。相比之下,紫晶存储、泽达易盛等案例中,公司在退市过程中主动与投服中心沟通赔偿方案,而 ST高鸿的消极态度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3. 赔偿安排的实质性缺陷
公司公告未说明控股股东中信科集团的赔偿承诺或资金安排。例如,未披露中信科集团是否计划以自有资金、股权质押或资产处置等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
三、程序违法的风险及退市决定的可纠正性
若*ST高鸿未充分披露赔偿安排或拒绝配合调解,交易所可依据《股票上市规则》暂缓或纠正退市决定:
1. 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4条,重大违法退市公司需在退市过程中“充分披露投资者赔偿安排”,否则交易所可认定其“未能合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例如,若公司未说明索赔途径导致投资者错过诉讼时效,或未配合投服中心调解,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
2. 交易所的裁量空间
交易所对程序违法的认定具有裁量权。例如,ST百特(原雅百特)因财务造假被启动强制退市后,因未配合调查程序瑕疵,交易所暂缓退市决定。*ST高鸿若存在类似问题,交易所可能要求其补充披露赔偿安排或重新提交退市申请。
3. 投资者的救济路径
投资者可向交易所提交《异议函》,指出公司披露缺陷,并申请暂缓退市。同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证监会责令交易所纠正程序违法的退市决定 。
(图左:何书平***图右:鲁国庆)
四、投资者维权的立体化法律策略
针对*ST高鸿的现状,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 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服中心可主动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需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30日内完成登记,未登记的投资者默认受判决约束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资金占用利息,基准价以揭露日后30个交易日均价确定。
2. 股东代位诉讼
穿透追究中信科集团责任。投服中心可代表*ST高鸿向中信科集团提起代位诉讼,要求其赔偿因造假导致的公司损失。例如,调取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中信科集团参与造假决策,或审计募集资金流向以证明12.5亿元欺诈发行资金被转移至关联方 。
3. 行政与刑事追责联动
向证监会举报中信科集团“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要求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若发现中信科集团转移资产至境外,可申请证监会通过国际执法合作冻结离岸账户 。
五、重点提示
*ST高鸿的控股股东中信科集团需依法主动承担投资者赔偿责任,而公司在退市过程中未充分披露赔偿安排、未配合投服中心调解的行为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投资者可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等立体化法律手段维权,同时可申请交易所暂缓退市决定。
若中信科集团拒绝赔偿,投资者可通过执行其股权资产、申请信用惩戒等方式施压,最终实现赔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