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至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
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会议室一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除因参与股东众多,临时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会议室由会议室八改为会议室一外,其召开的时间、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
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会议室一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4 人,代表股份 189,861,64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6.3976%。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股份 12,748,46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101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0 人,代表股份177,113,17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5.296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未通过《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633,3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079%;反对 3,626,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00%;弃权156,601,9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821%。
2.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4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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