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5-058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07 月1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 年 07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2024 年 08 月 0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103)、2024 年 0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134)、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 年 12 月 04 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154)、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155)、2025 年 01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5)、2025 年 02 月 0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 年 0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 年 03 月 0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
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 年 03 月 13 日披露了《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2025 年 03 月 29 日披
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2025 年 04 月1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上诉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东城支行、原审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京 74 民终 309 号),经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做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783.7 元,由上诉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 0102 民初 2451 号),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①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 27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的利息 75000 元、罚息 712975 元、复利 4585.45 元,自 2024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 25000 元;
②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0569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95569 元,其中,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 171.5 元,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95397.5 元(该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预交,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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