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深旭泰核字[2025]011 号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Xutai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General Partnership)
地址:深圳福田区滨河大道 9003 号湖北大厦 29 南 B 电话: 0755-27709801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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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1-4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Xutai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General Partnershi
出 具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深旭泰核字[2025] 011 号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公
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深旭泰财审
字[2025]180 号无法表示意见等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由于高鸿股份公司公司扣非后连续亏损,收入成为退市与否的关键指标,故选取营业收入作为重要性的基准。以高鸿股份公司 2024 年度合并收入的 0.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720 万元。高鸿股份公司公司 2023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
平为 1000 万元,是按照收入的 0.2%计算。本期调整的原因主要为 2024 年收入
大幅下降。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一)立案调查
高鸿股份公司于 2024 年 07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4092 号),因高鸿股份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止到报告报出日,高鸿股份公司目前尚未收到立案调查结果。立案内容可能涉及到以往年度财务数据的调整,同时立案调查不排除导致高鸿股份公司受到处罚,是否被罚款及罚款具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预计涉及到的财务数据调整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预计该立案处罚结果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重大诉讼
如财务报表附注 13.2 或有事项所述,2022 年 4 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
公司(简称“实道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将高鸿股份公司及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2021 年 12 月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2023 年 2 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
州 9 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撤销新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向实道公司承担借款本金约 2.77 亿元以及相应利息返还责任;判令高鸿股份公司、高鸿科技、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 年 1 月,高鸿股份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被受理。2025
年 4 月,高鸿股份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案
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如财务报表附注 13.2 或有事项所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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