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
2025 年 4 月
一、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类型 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签署日期 2025 年 04 月 28 日
审计机构名称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文号 深旭泰财审字[2025]180 号-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会计师姓名 谭旭明、马娟
审计报告正文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或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高鸿股份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立案调查
高鸿股份于 2024 年 07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
案字 0382024092 号),因高鸿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止到报告报出日,高鸿股份目前尚未收到立案调查结果。立案内容可能涉及到以往年度财务数据的调整,同时立案调查不排除导致高鸿股份受到处罚,是否被罚款及罚款具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预计涉及到的财务数据调整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预计该立案处罚结果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重大诉讼
如财务报表附注 13.2 或有事项所述,2022 年 4 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实道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将高鸿股份及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2021 年 12 月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
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2023 年 2
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撤销新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向实道公司承担借款本金约 2.77 亿元以及相应利息返还责任;判令高鸿股份、高鸿科技、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 年 1 月,高鸿股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被受理。2025 年 4 月,高鸿
股份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2 或有事项所述,高鸿股份另外同一原告的同类案件 33 起,尚在
一审审查阶段。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高鸿股份因上述三批诉讼合计计提预计负债 692,493,105.31
元。
鉴于上述案件涉案金额重大,且江苏高院的再审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诉讼事项对高鸿股份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高鸿股份 2020 年度至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持续为负,分别为-1.96 亿元、-2.17 亿元、-2.80 亿元、-15.89 亿元、-22.66 亿元。如财务报表附
注 13.2 或有事项所述,高鸿股份存在重大诉讼,重大诉讼结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高鸿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高鸿股份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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