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鸿股份”)聘请的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旭泰”)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报告编号:深旭泰核字[2025]011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高鸿股份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立案调查
高鸿股份于 2024 年 07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4092 号),因高鸿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止到报告报出日,高鸿股份目前尚未收到立案调查结果。立案内容可能涉及到以往年度财务数据的调整,同时立案调查不排除导致高鸿股份受到处罚,是否被罚款及罚款具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预计涉及到的财务数据调整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预计该立案处罚结果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重大诉讼
如财务报表附注 13.2 或有事项所述,2022 年 4 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
公司(简称“实道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将高鸿股份及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2021 年 12 月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2023 年 2 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
案件的二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撤销新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向实道公司承担借款本金约 2.77 亿元以及相应利息返还责任;判令高鸿股份、高鸿科技、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 年 1 月,高鸿股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被受理。2025 年
4 月,高鸿股份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民
事裁定书》,裁定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如财务报表附注 13.2 或有事项所述,高鸿股份另外同一原告的同类案件 33
起,尚在一审审查阶段或尚未开庭。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高鸿股份因上述三批诉讼合计计提预计负债
692,493,105.31 元。
鉴于上述案件涉案金额重大,且江苏高院的再审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诉讼事项对高鸿股份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我们认为深圳旭泰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尊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高度重视上述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所涉及事项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将敦促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风险因素,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针对深圳旭泰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董事会将积极督促管理层核实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持续追踪相关进展,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力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为消除上述事项造成的影响,公司已经或计划进行的工作如下:
1.立案调查事项
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果后,公司将根据调查结论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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