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
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现就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
(一)应收账款管理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高鸿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224,045.92 万
元,应收账款余额中账龄 1 年以内的为 63,935.09 万元,1-2 年的为
46,476.26 万元,账龄 2-3 年的为 85,023.97 万元,其余为 3 年以上,公司 1
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期末余额的比例为 71.46%。
高鸿股份大额应收账款过信用期未收回,账龄较长且金额重大,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无法判断高鸿股份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重大诉讼
高鸿股份于 2019 年 8 月向原控股孙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科技公司”,2021 年 12 月份处置股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供
应商出具《承诺书》(落款日期 2019 年 1 月 1 日),《承诺书》载明,若科
技公司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高鸿股份将进行清偿。2022 年,高鸿股份因该承诺函被科技公司供应商诉讼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承诺书未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也未公告。2022 年度,高鸿股份在内部控制评级报告中说明已针对上述问题完成了整改。
高鸿股份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 12 起案件与之前案件原由一致。
上述诉讼涉案金额重大,且结果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判断重大诉讼对高鸿股份内部控制的影响,无法判断高鸿股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一)针对应收账款管理的整改
公司成立了应收账款专项整改小组负责专项整改工作,由公司经理张新中任组长,由财务、商务、法务、业务团队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项推进应收账款整改工作。专项小组重新分析和梳理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对相关部门重申应收账款形成的流程控制、应收账款收款及追收管理、应收账款坏账核销及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整改重点是落实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确保执行的有效性。
在具体合同执行中,强调了签订合同前重视信用评价和项目风险评估,重视客户的选择和信用调查,严格落实合同评审过程,对 2024 年签订合同新客户严格进行客户信用评价工作。
公司重点梳理了历史应收账款,由商务部建立应收账款台账,按照账龄进行明晰划分,并明确负责的商务人员和销售人员,落实应收账款催收责任制。商务助理和销售人员在货款到期前提醒客户准备支付到期应收款并跟进实际回款情况,对逾期应收账款由商务助理协助销售人员通过发催款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必要的话交由法务部门进行法律手段处理。
(二)针对重大诉讼的整改进展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向原控股孙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科技公司”,2021 年 1 月份处置股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供应商出
具《承诺书》(落款日期 2019 年 1 月 1 日),《承诺书》载明,若科技公司未
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高鸿股份将进行清偿。2022 年,公司因该承诺函被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共 9 起诉讼)。承诺书未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也未公告。2022 年度,高鸿股份在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中说明已针对上述问题完成了整改。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
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 12 起案件与之前 9 起案件案情基本一致。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常州 2022 年 9
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定南京庆亚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判令公司同科技公司、江苏凯旋共同对南京庆亚不能清偿部分的 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过公司和外部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二审判决结果相比于一审判决已降低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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